《行政訴訟法》修正重點
2022/06/01 05:30
〔記者陳政宇、吳書緯、溫于德/台北報導〕「民告官」的行政訴訟制度有重大變革!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修正案,明定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也就是全國二十二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原本審理交通裁決等行政訴訟業務,將改由北中南三個高等行政法院負責,並增訂遠距審理、巡迴法庭等條文,以減緩人民跑法院的不便。
增訂遠距審理、巡迴法庭
我國的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各地方法院原本設有行政訴訟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訴訟標的四十萬元以下的簡易程序事件的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訴訟標的四十萬元以上的通常程序事件第一審、簡易程序與交通裁決的上訴及抗告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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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將原本分散在各地院的行政訴訟庭,改為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
三讀條文明定,行政訴訟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的是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的是修正後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簡易訴訟標的為50萬以下
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管轄事件,包含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三讀條文明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的簡易訴訟程序訴訟標的金額為五十萬元以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原則上維持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將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一五○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或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考量民眾訴訟成本,三讀條文明定,若當事人的住居所等,與法院相距過遠,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並授權訂定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的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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